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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根据市政府 2022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作为《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立法后评估的实施单位,依据《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对《办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市场监管局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任 组长,局分管领导、各处室负责人、基层监管人员、技术机构负 责人为组员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上保障立法后评 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定评估方案。方案从评估原则、评估标准、评估方 法、评估步骤、工作要求等方面对评估工作提出了详细计划,明 确工作内容、时间节点、质量要求,确保《办法》立法后评估工 作的顺利推进。

(三)意见征集与研究。评估小组制作了立法后评估调查问 卷,通过书面发函、走访座谈等形式,向社会公众、行政管理相 对人、技术专家、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征求意 见和建议,共收集书面反馈意见 15 份。

(四)进行分析评价。在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联系工作实际,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五)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小组将初步评估结论上报市市场 监管局党组会议研究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二、评估结论以及分析评价

通过归纳汇总所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评估标准逐项分 析,评估小组得出初步评估结论,经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研究 论证后提出了继续施行的意见。《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经 2017 年 2 月 21 日市人民政府第 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 年 5 月 1 日施行,至今 已有 5 年,总体而言,在过去五年中,《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 章立法质量较好,立法目的较明确,制度设计相对合理,结构较 为完整、层次分明、逻辑严谨、表达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可操作性和执行性,立法成效较好,对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合法性。《办法》的制定主体适格, 制定程序规范,制定内容合法。《办法》的制定主体为市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有权制定规章。《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起草,并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并对外公布,规章的立法程序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 例》的规定。《办法》制定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市特种设备监管工作实际,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办法》立法目的明确,制度设计合理,符合上位法规定。2021年《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修正,增加第三十九条,《办法》无相关内容涉及。

(二)关于《办法》的合理性。《办法》是一部在体现了公 平公正原则、具备合理性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时机 较为成熟、合理,符合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实际。如《办法》 中“鼓励和支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推行科学管理方法, 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和风险管理水平”,今年 来我市在全省率先推广应用了“智慧电梯”“智慧叉车”等物联网 应用,大幅提升了设备安全水平,降低了事故率,工作举措多次 得到省领导肯定批示。同时《办法》鼓励推行的特种设备安全责 任保险也收到社会的广泛好评,目前无锡市垂直乘客电梯的保险 覆盖率已达 90%,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事前预防和事后补偿优势 也有所凸显。

(三)关于《办法》的协调性。通过法规文本的对比分析,《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与同位阶的法律规范或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比较衔接,不存在相互抵触和冲突的现象。

(四)关于《办法》的操作性。通过五年来的工作实践,《办法》总体上在制度设计上具体可行,措施便民、高效,操作程序 正当,较为易行。例如《办法》第十七条对各种情形下出租人和 承租人的安全职责进行了明确,对基层监管责任确定提供了法律 依据。再例如《办法》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在人员密集时 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引导公众安全使用”,目前各大商超、 综合体都会在节假日期间在自动扶梯边配备专职引导员,维持乘 梯秩序、制止不文明行为,对周边商户营业员还会进行急停按钮 的操作培训,保障顾客的乘梯安全。

(五)关于《办法》的规范性。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试行)》规范》,从当前的标准和要求来看,《办法》基本符合立法技术规 范,法律概念界定明确,语言表达准确、规范,逻辑结构严密, 便于理解和执行。只是《办法》中“安全生产监督”“旅游”等监管 部门名称由于机构调整,名称发生了变化。

(六)关于《办法》的绩效性。《办法》的出台和施行,对 上位法作出了适当且必要的补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我市的电 梯管理,十分及时。目前,全市起重机械保有量接近 12 万台, 居全省第一,且起重机械的使用环境恶劣、操作人员能力水平参差不齐。针对这一情况,《办法》要求起重机械每 30 日维保次数 不少于一次,经过几年努力,全市起重机械维保实现了全覆盖, 通过每月一次维保,起重机械运行状况大为改善,故障率和事故 率不断降低。《办法》第二十九条对车用气瓶也进行了规定,严 格把关车用气瓶的注册登记工作,严厉禁止燃料种类与机动车登 记证书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在我市注册登记,通过信息化手段,统 一数据库,对车用气瓶注册、使用、检验环节进行信息化管理, 杜绝不一致情况的发生。

三、处理意见和建议

通过对《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我们认为《办法》的整体 符合立法要求,实现了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五年多来在特种设 备安全监管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 展,《办法》在实施方面也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建议适时对《办法》进行修订。

(一)进一步强化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管。《江苏省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叉车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明确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特种 设备三年整治中,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有益尝试,在全市推行了 “智慧叉车”,与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四部 门联合发文,对场内机动车辆的监管边界进行了明晰,这些在《办 法》修订时可以进行固化。

(二)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管经验进行固化。《办法》第 十八条要求“交通运输、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督促场地经营管 理单位加强对进场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落实安全制度。”随着 融创文旅城开业,无锡市大型游乐设施的数量翻番,而且大型游 乐设施社会关注度高,一旦发生事故,社会影响力大。建议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修订时进一步细化行业监管职 责,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三)加强电梯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管理。电梯检验、检 测改革将在 2023 年全面实行,电梯检验、检测是电梯安全链条 上的最后一环,需要牢牢把住安全关。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对于 电梯检测方面内容空白较多,不利于行业发展。建议在修订时能 够增加电梯检测相关条款,加强电梯检测监管,提升电梯检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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