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1-1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必须严格依照国家保密局和司法部联合颁发的《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集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无锡市司法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审核小组负责审查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查小组组长由局党政主要领导担任。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要报局审查小组审核,审查小组审核后签署意见,再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可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七条 审查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无锡市保密局确定,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
第八条 审查小组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