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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1-1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必须严格依照国家保密局和司法部联合颁发的《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集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后公开谁公开谁审、谁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无锡市司法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审核小组负责审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小组组长由局党政主要领导担任。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要报小组审核,审小组审核后签署意见,再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可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七条 审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无锡市保密确定,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

第八条 审小组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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