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12 17:1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0x/2019-00010
- 发文日期
- 2019-04-12
- 公开日期
- 2019-04-1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法制,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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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省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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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执法信息公示的内容、标准和格式。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告栏、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1. 强化事前公开。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中协同推进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政府信用信息公示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要根据机构改革进程,及时编制、更新本部门及所属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做好各行政执法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避免信息的重复录入重复统计,实现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通过“一张网”获知所有事前公开信息。(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2. 规范事中公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规范着装、佩戴标识。鼓励探索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的有效方式。向当事人出具的执法文书应当包含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出具执法文书时,要主动向当事人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政务服务窗口要通过设置公示牌、发放宣传资料、电子触摸屏、平板电脑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姓名和岗位职责、服务指南、填报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方便群众办事。(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政务办)
3. 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资源环境、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劳动监察、城市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和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作为重点率先公示。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系统统一的公开标准和格式,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并确立审核、纠错、监督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标准和格式主动公开执法决定信息。建立双随机抽查公开制度,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将本地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总体情况和有关数据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1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向社会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4. 明确公示载体。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建设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政务服务网已有的权责清单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权责清单和执法流程图,增加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库、执法决定、救济渠道等信息,实现全省所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公示信息的归集和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政府要加强本地区政务服务网的建设,归集本地区各级行政部门的执法信息,设置搜索查询功能,实现信息共享,方便群众查询。有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政务新媒体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政务新媒体上同时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牵头单位:省政务办、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