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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5 15:1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0x/2023-00001
发文日期
2023-01-05
公开日期
2023-01-0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政法,法制,法律,律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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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2022年第四季度法律服务研判报告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一、数据分析

  12348法律咨询情况:今年第四季度,我市12348共接受法律咨询10117件次,较上季度有所上升。12348话务平台平均接通率为97.28%,群众满意度为97.15%。大多系民事法律关系咨询,其中较多的是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另外,还有其他种类的纠纷如相邻关系、物业合同纠纷等出现频率也很高。

  二、热点预测

  第四季度,根据法律援助和12348热线的咨询情况所见,有以下几种情况值得重视:

  (一)对于网络购物卖家不守信问题

  该咨询人反映,其在线上平台上发现一款商品在进行限时促销活动,活动规则写的是周末凌晨0时开始促销,只要在0时开始半个小时内下单,即可享受半价优惠,其于促销当日熬夜等待,在该日凌晨0时5分下单和付款成功,但之后几天商家一直没有发货,后咨询人经询问商家,商家表示当时活动过于火爆,货物已经售空,只得取消订单,并将货款全额退还。咨询人表示非常失望,为此她特地熬夜等待消耗的人力和时间以及优惠价格买到商品的期待都相当于损失,故进行咨询是否能继续该笔交易。

  值班律师表示,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是说,在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提交订单成功的时间就是网上购物合同成立的时间。本案中,投诉人在网站上选择商家促销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完成付款,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商家以货物已经售空为由取消订单、拒不发货,虽然予以全额退款,其行为也构成违约。因此,投诉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要求商家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责任。

  当前,网络购物已经点一些商家为了获取利益,常以低价、促销价引诱买家下单,造成销售火爆的假象。尤其待到双十一等消费节日,更以“补贴、限量”等手段进行宣传,但买家真的下单成功付款后,商家会以商品缺货等各种借口取消订单,或者拖延不发货,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为店铺增加了热度和出货量。为此,民法典明确了网购合同成立时间,一旦合同成立,买家履行其付款行为,卖家如不能完成该交易,则视为违约承担相应不利责任。

  (二)关于上班期间因同事嬉闹造成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情况

  咨询人称,其为企业管理人,张某和王某均是其今年春天新招收公司员工,两人关系很好,加之年轻经常嬉戏打闹,张某上早班,王某上中班 。5月某日下午3时45分左右,王某进入车间大门刷卡完毕准备离开,遇到等待刷卡下早班的张某,张某用脚轻轻踢了下王某的臀部,后王某随即返回与张某嬉戏推揉,因张某用力不当致使王某失去重心倒地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今年9月,王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对其遭受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其询问两人虽为打闹,但场所确实是工作场所,时间也在上班时间,是否属于工伤。

  值班律师答复: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都是认定工伤的法定要件,只有完全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工伤。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具有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相关的原因要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具有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的原因要素。如若在工作场所、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现如今部分企业单位管理人对工作期间员工工作规范要求不够谨慎,不单是普通身体接触,有时连特地工作场所的危险性也没有专门的培训和警戒,加之部分年轻人容易不够稳重,很容易发生工作场所的受伤事件。本案伤害事故虽然发生的地点在工作场所内,时间在工作时间前后,但其发生的原因并非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相关,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故过错在于打闹的二人,与企业无关,且如果因为打闹造成企业财产损失,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送外卖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

  咨询人称,其为外卖配送员,进入app注册外卖骑手,从事外卖送餐工作。但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以第三人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的形式发放工资。今年秋天,其在派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外卖平台并不同意,并表示其没有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认工伤,故咨询相关情况是否能认定工伤。

  值班律师答复,要享受工伤待遇,必须要确认与这家外卖平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外卖公司称外卖小哥并不接受平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约束,不进行考勤,自备交通工具,根据客户的要求送完配餐即完成工作,与平台公司属于承揽关系。但实际上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咨询人一旦接单,须按照外卖公司的要求,穿具有公司标识的工作服,携带具有公司标识的工具箱,这些标识使客户有理由相信咨询人是代表外卖公司从事配送工作。而且,送餐时间、流程、规范用语等均受公司制定的奖惩制度的约束和管理,因故不能接单需向站点负责人请假报备。双方之间并非承揽关系。外卖平台是互联网经济发展模式下发生的新业态企业,经营和用工的方式呈现出了智能化的特点,就业人员在工作内容、职业特色等方面与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存在一定的差距,公司借助其对商铺接单信息和派单技术的掌握权,在与员工的用工关系中处于一种强势地位,双方之间具有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的从属性。

  律师告诉咨询人,建议向法院提交了收入证明、骑手信息、上下班考勤记录、辞退短信、配送站微信工作群、电脑派单统计等一系列证据用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如今,外卖小哥职业对我们来说已是屡见不鲜,与之相对应的劳动关系亦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互联网 ”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就业形态和雇佣关系也在经历深刻转型,工作形式日益灵活。这些灵活的用工方式与传统劳动关系下的工时制度无法完全匹配,劳动关系的确认裁判标准不一,具有争议性,故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接受管理为要点切入,如实判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无锡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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